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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大数据共享面临的问题

时间:2017-07-31 16:28:17

根据数据显示,2016年全球大数据市场规模达到281亿美元,同比增长22%。预计到2027年,全球大数据产业规模将达到约970亿美元。另一方面,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达到168亿元人民币,大数据项目建设快速增长。

中国有机会引领全球大数据产业发展。中国在海量的数据供给、活跃的创新生态和巨大的市场需求这三个方面拥有全球领先的优势,有望成为全球大数据创新最活跃的地区,并有很大机会引领全球大数据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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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的共享与开放

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到,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的互联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共享包括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跨行政区域政府间的信息共享、政府与企业间数据的合作和共享、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等。

政府层面,需要设立大数据协同管理机构,促进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但是必须要健全大数据相关制度框架和制度体系。另外,需要进一步建立基础数据库,一方面要集中存储被共享的数据,同时进行清晰校验和整合,提供可以共享的目录,以便用户可以接入和收取这些数据。

中国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分布较不均衡,其中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占总数的70%,西部中部比较少。虽然中国政府开放了教育、医疗、文体、环境等方面的数据,但是开放数据的总量偏低、结构化程度低、数据质量不高、民众参与反馈不准。

 

大数据的流通与交易

数据有提供方和使用方,很多时候,数据需要通过中介方进行交易。政府开放的数据是脱敏以后的原始数据,数据挖掘公司将政府数据加工后出售给数据使用方。一般来讲,数据生产者很少直接面向最终用户,大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自身数据的变现。

大数据交易的关键是对数据质量的要求,包括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等。关于交易数据合法性、及时性、可用性、安全性等问题,都是现阶段我国数据交易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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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数据不存在提供给中介方交易的问题,当然,中介方可以收集政府的数据进行加工。精加工的数据、可视化的数据怎么定价,怎么衡量数据挖掘的工作量,一次性买断的数据和可以重复多次出售的数据怎么定价,数据的价值与时效性有什么关系,是不是需要有对数据评估的第三方机构,都是现阶段国内数据流通和交易存在的问题。

政府和企业组织没有充分认识到用外部数据可以对自身工作和业务起到巨大的提升作用,所以,一般来讲都很少利用外部数据。很多数据拥有者对数据蕴含的价值缺乏足够的洞察,不放心让自己的数据进入流通环节,担心企业机密泄露。所以,流通也不够,交易也不够,利用更不够。

 

大数据利用和保护

目前,欧盟制定了严格的数据保护法案,中国虽然有宏观上的数据保护要求,但是没有全面的数据保护法规。个人具有管理自己数据的权益,具有自己的数据被泄露能够获得及时通知的权利以及被遗忘权。对个人数据处理,要合法公正透明,必须有规有法。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或历史研究,个人数据才能长时间存储,其他目的个人数据不能长时间存储。同时,还要保证收集的个人数据有技术措施保证,不能被非法授权、非法处理、遗失丢失和损毁。

并不是说个人数据不能处理,符合规定的可以处理,例如本人同意可以作为一个或多个特定目的的数据。个人数据处理是为了保护自己,保护一个自然人的切身利益;为了公共利益,为了追求合法利益的必要,允许商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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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一些关于数据开发应用的文件,工信部出台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年出台的“网络安全法”,都提到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境内存储,需要保护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但是,跟欧盟的法规比,我们的规范都很宏观,真正违反了会怎么样,并没有规定。数据的价值在于融合与挖掘,政府数据对公众的最大利益在于共享与开放。数据流通与交易有利于促进数据的融合挖掘。数据的使用必须面对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尤其是对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

数据的共享开放、流通交易和保护与安全,对数据技术提出研究挑战,数据的共享、开放、流通、交流、使用和保护对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提出了很高要求,同时还需要平衡数据的保护与数据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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