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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智慧司法建设功能价值与挑战
司法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司法现代化转型的必由之路,而“智慧司法”建设则是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关键阶段。在此背景下,研究大数据时代智慧司法建设的功能价值与面临的发展挑战就很具时代意义。
大数据时代智慧司法建设的功能价值
有助于构建便捷化司法服务体系,强化个性化司法服务能力。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将打破电子化诉讼中证据与身份认证的难题,从而实现完整意义上的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认证、网络庭审。由此,传统诉讼服务的时空限制才有望被打破,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便捷化的诉讼服务。同时,通过大数据智能的无监督、半监督学习技术可以从海量诉讼文书中自主抽取关键司法知识、构建国家审判信息知识库,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类案检索、诉讼风险分析、诉讼策略推荐等个性化的诉讼服务。
有助构建智能化司法办案体系,强化精准化司法办案能力。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新型司法业务辅助模式,通过要素分割路径来解决人脑知识和记忆的有限性,代之以人工智能的检索能力来解放法官、检察官的脑力劳动。凭借类案智推、出庭公诉智能化支持系统、量刑建议辅助生成等大数据应用,法官、检察官司法理性实现了由个案经验到系统经验、由局部经验到整体经验、由片面经验到立体经验的优化,精准化司法办案能力得以提升。
有助于构建扁平化司法管理体系,强化静默化司法管理能力。一方面,通过逐步案件趋势预测、同案不同判预警、同案不同诉、庭审违规行为智能巡查等一系列大数据技术的突破,司法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的自动化、流程化与智能化水平有望提升,管理事项得以减少;另一方面,上述应用实际上也强化了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也就是管理幅度得以有效扩展,管理的精准化水平有所提升。在两大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司法机关内部管理层次的减少就成为可能,扁平化的瓶颈就有望突破。
大数据时代智慧司法建设面临的挑战
在肯定大数据时代带来机遇的同时,也要客观分析智慧司法建设面临的挑战。这可以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展开:
一是“智慧司法”的理论体系构建不足。在“智慧司法”建设过程中,理论体系的构建尚不成熟,对其概念、宗旨、目标、核心内容、发展阶段等问题缺乏深入、成体系的阐释;“智慧司法”与“法院/检察院信息化”“法院/检察院信息化2.0”“法院/检察院信息化3.0”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尚未厘清。无论是实务界、理论界抑或是舆论界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混用的情形。更为重要的还在于,在“智慧司法”推进过程中出现了片面技术理性的思潮,即认为前沿技术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甚至可以取代法官、检察官办案。这种思潮的实质反映出司法大数据应用伦理研究的缺失,对司法大数据应用的限度思考不足。
二是“智慧司法”的部分开发智能化与实用性有待提高。当前智慧司法建设,尤其是基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尚且刚刚起步。部分应用智能化程度不高、实用性不强,尚不能为群众诉讼、公众普法、司法办案、司法管理、社会治理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智能分析服务,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未能直击司法实务的痛点,与司法人员迫切的工作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相当差距,对司法能力与司法体系现代化的支持关系亟待加强。部分已开发的应用和司法业务支持系统为法官、检察官办案提供智能辅助的能力仍很欠缺,也未能给基层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局面提供有力支撑。在实践中,部分应用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负担。
其二,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还有一定距离。受制于较低的智能化水平,阳光司法影响力尚未达到应有程度,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应用广泛性和群众满意度还需着力提升,司法便民服务对各类参与人一站式支持能力仍有欠缺。
其三,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不足、数据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大数据应用才刚刚起步、人工智能等核心技术较为有限,智慧司法在服务国家治理模式转型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潜能还没有充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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