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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旅游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解读
时间:2021-02-03 15:51:54 慧数招商
招商引资对地方政府意义重大,一方面,它极大的繁荣了地方经济,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它提供了新的就业岗位,促进了当地居民就业,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因此招商引资是各地政府的重要工作。
以下,是收集的全国各地旅游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01 甘肃张掖市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项目招商引资运作模式及优惠政策
一、运作模式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公开招商,业主依法投资建设、自主经营管理、期满回收经营权的运作模式。
1、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通过公开招商、招标择优选定业主,由业主全额投资,实施项目建设。
2、政府依法授予业主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项目经营权30—50年,业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3、景区(点)和旅游项目按照张掖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景区(点)规划已经由张掖市政府批准的,业主按规划实施项目建设。景区(点)规划尚未编制的,业主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景区(点)规划费用,可从景区(点)经营权拍卖价款中支付。
4、旅游景区(点)经营权期满后,由政府收回,原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继续获得经营权。
二、优惠政策
凡在张掖市投资建设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项目的开发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旅游景区(点)经营权拍卖价款,扣除解决原景区开发建设中已经形成的相关遗留问题费用外,可根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返还业主。
2、各项税收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由景区(点)和旅游项目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给业主,用于景区(点)和项目开发建设。
3、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由市、县区政府采取挂牌保护措施,行政事业单位免收本级应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按照景区(点)规划实施的项目建设用地,凡是符合国家划拨供地政策的,一律以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凡是出让的项目建设用地,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除征地成本、法定规费和省级分成外,地方留成部分可以返还业主,用于景区(点)开发建设。
5、景区(点)外围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由景区(点)所在县区政府配套,并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旅游文化设施建设、退耕还林还草、植被保护、草原保护、湿地保护、森林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绿化等项目资金,用于景区(点)的开发建设。
6、业主开发建设的景区(点),通过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市、县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用于景区(点)基础设施建设。
7、凡投资建设张掖旅游景区(点)的业主,可以优先开发我市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投资回收快的储备项目。
8、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根据不同的旅游项目和投资额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大的优惠。
9、允许景区(点)经营者通过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境内外资金。
10、水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经营权转让后景区(点)取水、用电等相关手续,景区(点)水资源费和电价以及排污费,按行业最低标准收取。
11、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项目招商申报、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在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要派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各种手续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税收缴纳关系在云南省富宁县行政辖区内的文化旅游相关企业,包括“食宿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所涉及的各行各业,主要有旅游景区的投资建设经营、文化旅游表演、旅行社、星级饭店、乡村旅游示范点与星级农家乐、旅游车船公司、旅游休闲娱乐中心、特色旅游商品公司与旅游购物中心、特色旅游餐饮文化街与购物街、康体养生养老机构等。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用地、税费、水电、环保费方面,除享受国家、省、州出台的政策外,按照《中共富宁县委 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并同时适用本政策,但不能同时享受富通〔2017〕16号文件和本政策的奖励。
第三条凡是投资在500万以上的旅游项目,由县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服务指导景区管理。已具备创建国家A级景区的,县级旅游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其申报做好服务,直至申报成功。具体对外经营的景区景点、农业观光、文化创意、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由旅游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纳入示范管理、免费培训、免费发布信息,同时可以进入“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进行宣传。
第四条 凡在富宁县境内投资的旅游项目,建设开发的景区(点)外围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由县政府配套,并加大有关部门资金整合,积极争取上级关于旅游文化设施建设、退耕还林、植被保护、草原保护、湿地保护、森林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绿化等项目资金,用于景区(点)的开发建设。
第五条 对旅游品牌创建,通过国家、省、州、县各类旅游质量等级评定的设立奖励机制。
第六条实行旅游接待人数奖。
第七条 凡为富宁引进外资(含县外资金、境外资金)旅游项目牵线搭桥,并促成项目开业经营的境内外个人、团体及中介组织引荐外资投向旅游相关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外来投入资金比例进行奖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实际控制人及近属亲属除外)。
第八条 对于在富宁县境内发展旅游产业的企业,优先录用当地务工人员或者带动当地群众增收,对当年新招用持《富宁县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通过企业培训上岗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一次性补贴企业100元/人。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根据企业能力发展需要,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大的优惠和优先支持。
第十条 在富宁县注册公司投资旅游产业的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及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均实行“一站式”审批,由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实行全程代办、协办。
以上涉及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度,由富宁县旅游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与管理,对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核拨工作。
03 山东《宁津县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为充分整合、开发、利用宁津县文化旅游资源,加快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步伐,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文化旅游产业范围。文化产业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旅游产业包括旅游住宿接待业、旅游交通运输业、旅游餐饮业、游览休闲娱乐业、旅游购物业、养生养老业。
第二条 优惠政策范围。凡在宁津县境内投资兴办文化旅游产业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企业或个人,符合国家文化旅游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在宁津县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符合宁津县文化旅游产业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且投资额达到下述规定标准并经县政府审定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优惠政策。对引进的知名文化企业、旅游开发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支持。纳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由县级领导包保推进。对于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或者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且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款)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县政府奖励投资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对于投资基础设施、博物馆、标志性景观等非出售产权的建筑、公共基础设施,为便于统一实施,协调推进,县政府委托其代建,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额。
第四条 优惠政策落实。投资人凭相关部门核准的投资总额等相关凭证,向县政府申请奖励。
第五条 此优惠奖励政策为文化旅游产业的最高限额奖励,具体奖励项目由县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投资额、影响力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享受优惠对象,确定奖励标准,由县财政部门兑现奖励优惠政策。
04 宁夏:重奖文创和特色旅游商品优秀企业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发布《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和特色旅游商品发展奖补办法》,提出加快推进宁夏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把文化创意融入旅游产品开发全过程,进一步引导扶持文化创意产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宣传和销售。
一、设立专项资金,以奖代补
根据《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设立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宣传、销售成效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支持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院校、社团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开展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研发设计。
凡参加国家级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大赛或评选活动,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大赛或评选,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获奖作品成果转化投入生产、销售并获得市场认可的,给予研发设计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推进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一体化发展。经企业申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为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基地的,根据其研发生产能力、规模和经营业绩,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贴,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重点支持。
二、鼓励建立专营店(示范店)
支持企业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集散中心、城市商圈等游客聚集区域建立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专营店(示范店)。
专营店(示范店)实行统一形象标识和规范化管理服务,与电商平台、物流企业紧密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服务。达到标准要求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其经营规模和销售业绩,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资金补贴,并通过文化和旅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消费者推荐。
三、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
鼓励文化旅游企业主动“走出去”开展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宣传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或委派的区外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或者展会活动的,按照公务人员出差标准,每次给予1人的交通、住宿差旅费补贴。
支持企业在区外重点旅游客源市场城市建立宁夏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体验销售中心,开展宣传、推广和销售活动,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其年度销售业绩和经营规模,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资金补贴。支持文化旅游企业打造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品牌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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